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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教代会/工代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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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代会/工代会    
 
 

汕头大学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
 (2005年1月21日汕大医学院第三届教代会暨第十届工代会通过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,加强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建设,依据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,以及《广东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》制订本实施细则(草案)。
第二条 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。
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。院长要尊重和保护教代会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,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。
第四条 教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,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,有重大事项,经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 筹 备
第五条 教代会换届,在学院党委领导下,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。筹备领导小组由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,院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。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、提案、秘书、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。
第六条 学院党政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商,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。
第七条 由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,也可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。
第八条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,包括各科室代表名额、各类代表比例、选举步骤和方法等。
第九条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。
第十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、审议、通过或决定的文件,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,广泛征求意见。
第十一条 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。
第十二条 届中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,由工会负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 代 表
第十三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本院在职教职工,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。
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五条 作为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应具有相当的素质,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,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。
第十六条 代表的产生。可根据学院实际,一般以部门或科室为单位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。各部门、科室根据代表名额,通过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,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。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部门或科室的教职工半数。
第十七条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,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,到有关部门或科室参加选举。
第十八条 部门或科室将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,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,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院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,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,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。
第十九条 代表在院内调动,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,参加调入部门或科室活动。代表调离本院或退(离)休的,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。
第二十条 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,经原部门教职工讨论,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,由部门向学院工会委员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。
第二十一条 代表出现缺额,需要补选的,经院工会同意,由部门按选举程序进行补选。
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。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(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)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。特邀代表一般是学院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、离退休教职工代表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 提 案
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、处理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(小组)负责。
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,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,确定征集起止时间,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。
第二十五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学院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二十六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,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,两个以上代表附议,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。提案应包括案由、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。
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审核、立案。收到提案后,由工会或提案组审核。审核提案是否属本院的职权范围,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、法规,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。审核合格的提案,学院有条件处理、又确实需要办理的,应当给予立案。属个人问题提案,不立案。没有立案的提案,向提案人说明理由。
第二十八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院党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,由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。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,限期予以落实,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。
第二十九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,尽早办理落实。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,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工会存档备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 预备会议
第三十条 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:
1、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。
2、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。
3、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。
 4、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。
 5、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。
第三十一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 主席团

第三十二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时,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。主席团由全体代表在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。
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,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,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。主席团人数可根据学院规模自行决定。
第三十四条 主席团主要职责:主持召开大会,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;听取和综合各(组)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;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、决定草案;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事项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 正式会议
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:
1、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,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,方可宣布开会。
2、院长作学院工作报告。
3、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。
4、以代表组为单位,就会议报告、议案进行讨论、审议,对大会的各项决议、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。各代表组将讨论、审议意见归纳整理,向主席团汇报。
5、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,安排对大会决议、决定草案进行修改,并向大会作出说明。
6、根据需要,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。
7、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、决定进行表决,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。 8、评议学院领导干部(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)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八章 决议、决定
第三十六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,经教代会讨论、审议后,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。
第三十七条 决议、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: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题审议情况起草决议、决定草案,主席团初步审议、认可,并征求各代表组意见;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、决定的草案,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。
第三十八条 院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,可以要求复议。教代会对院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,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。
第三十九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,如意见不集中时,以投票为宜。
第四十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、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。表决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。
第四十一条 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,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。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,确需修改,可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,并作出相应决定,提交下次大会确认。对涉及面广、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,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,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,同时作出相应决议、决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九章 专门工作小组

第四十二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是在教代会领导下,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。根据教代会职权的需要,一般可设提案审理小组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小组、教育教学改革小组和生活福利小组等。
第四十三条 专门工作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,设正副组长,其成员一般应在正式代表中产生。如工作需要,也可以由工会聘请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。
第四十四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,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。主要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;参与提交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订;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;根据各自的职责有目的、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,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、代表提案的落实,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十章 附 则
第四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,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,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,有关决议、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。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,党政领导、教代会代表组组长、各专门工作组组长、工会委员和与议题有关人员参加。
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可结合召开,但应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。“两会”的届次不能混淆。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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